江宁区政务服务网
有关十类企业的设立
新建加油站需要哪些审批手续?如何设立药品零售企业(俗称“药店”)?如何设立汽车修理厂?如何设立物流公司?如何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
问:
新建加油站需要哪些审批手续?
答:

(一)建设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应按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发布的加油站年度设置计划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迁建的加油站还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等,主管部门应收回拟迁建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公示后办理注销手续,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企业告知审查结果,并将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当地国土部门。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按程序及时向当地县(市)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加油站申请(原则上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由当地国土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说明);县(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具文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省辖市成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具文向省商务厅申报。

建设加油站需要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加油站建设申请表》(原件);

2、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

5、省商务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年度设置计划批复文件(复印件);

6、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年度设置计划公告(复印件);

7、加油站相关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自有商服类出让土地,复印件),或者相关土地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和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8、加油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9、项目所在区域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现状图(原件);

10、现场勘察表(原件);

11、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建设水上加油点除上述1至6和9至11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

1、加油船船舶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岸基点土地租赁协议或相关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2、加油船有效检验证书(复印件)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岸基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经省商务厅批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确需调整罐容、加油机数等建设规模的,应及时按程序报省商务厅调整建设批复;如涉及建设位置变化的,应按建设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申报程序重新申报。

申请企业应在建设批复下达后24个月内建成竣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经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最长12个月。项目竣工后应具文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加油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程序

申请企业在建设批复有效期内完成建设和各项验收后,再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材料经地方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具文向省商务厅申报。

申领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

2、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原件);

3、加油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

5、同意建设加油站的批复(复印件);

6、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可不提供,复印件),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9、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0、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1、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保部门同意试运行文件,(复印件);

12、加油站《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

13、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或者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14、加油站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或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复印件)和该批发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15、加油站安全生产、消防、计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水上加油点除上述1至5和11至16项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

1、加油船有效检验证书(复印件)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岸基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岸基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可不提供,复印件),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加油船《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或者岸基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问:
如何设立药品零售企业(俗称“药店”)?
答:

(1)自行选址。拟选经营场所需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合同或意向协议(房屋性质应为“非住宅”)。

①店堂使用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到相应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应包含药品零售)。

(3)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治安窗口办理公章刻字备案。

(4)自行筹建。

①新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②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男性70周岁、女性65周岁(不含)以下且身体健康;

③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

④经营中药饮片配方业务的,至少应配备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5)办理相关手续。

①领取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②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符合要求的,领取《同意筹建通知书》;

③药品零售企业自行内部装饰装修、设备采购安装、制度台帐建立;

④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⑤到属地国税、地税部门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备注:办理法人、地址、经营范围等要素变更,需向原相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问:
如何设立汽车修理厂?
答:

(1)自行选址。

维修作业场所的面积需与其申请经营业务相适应。自有房屋需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出租方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得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2)到相应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机动车维修相关事项)。

(3)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治安窗口办理公章刻字备案。

(4)自行筹建。

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要求,购置安装设施设备,聘用培训专业人员,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

(5)办理相关手续。

①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到位后,持相关资料到街道交管所进行提交,待审核后至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管窗口领取《机动车维修许可证》;

②到属地国税、地税部门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备注: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问:
如何设立物流公司?
答:

(1)自行选址。

(2)到相应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道路普通运输相关事项)。

(3)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治安窗口办理公章刻字备案。

(4)自行筹建。

①购置车辆。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购置营运车辆,并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件;

②车辆检测。到属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对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③安装系统。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和牵引车,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货运平台”;

④聘用人员。营运车辆驾驶员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管部门办理)。

(5)申办手续。在车辆、人员到位后,持相关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管窗口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到属地国税、地税部门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备注: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有关许可规定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等要素,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问:
如何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
答:

1)自行选址。

(2)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申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

(3)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治安窗口办理公章刻字备案。

(4)自行筹建。

招聘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会计(至少1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导游(至少3名,持有《导游证》),相关业务可向属地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咨询。

(5)到市旅游局申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交纳保证金、保险。到指定银行交纳质量保证金(20万)和旅行社责任保险。

(7)到属地国税、地税部门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备注: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部门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问:
如何开设旅馆?
答:

(1)自行选址。

(2)到相应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3)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治安窗口办理公章刻字备案。

(4)办理相关手续。

①到相应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②到属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③到属地环评审批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④到相应卫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⑤到属地国税、地税部门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备注:如果旅馆还经营食品或快餐,需到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应分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问:
如何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俗称“网吧”)?
答:

1)自行选址。

拟选经营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房屋性质应为“商业非住宅”(不建议选“工业”),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地点应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指场所出入口与中学、相当于中等学历教育和小学校园出入口最近交通行走距离)。

(2)到江宁区市民中心申领营业执照。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要求,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

(3)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治安窗口办理公章刻字备案。

(4)自行筹建。

①申请行政指导。文广局会有专人对其进行现场指导;

②内部装饰装修、设备采购安装;(4008950630)安装视频监控通往公安、文广;(86271810)给设备安装监控软件(持执照申请);

③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派2名以上(含2名)从业人员参加从业资格培训,登录网站http://www.icajp.cn/,报名联系电话:400-880-8712;

④落实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根据公安网监、文广局的行政指导意见,自行安装。

(5)办理相关手续。

①公安消防、网监。到属地公安部门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并取得《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②房屋安全鉴定。到区房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申请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鉴定,并取得《公共场所房屋安全鉴定登记证》;

③电信合同。与区电信部门签订接入协议;

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完成筹建后,自行在网上注册申请(网址http://sq.ccm.gov.cn/),并持相关材料向区文广局申请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⑤到属地国税、地税部门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备注:期间,办理法人、地址、机台数等要素变更,需向原相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问:
如何开办饭馆?
答:

(1)自行选址。

饭馆经营场所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要求。

(2)办理相关手续。

①到相应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②到市民中心公安治安窗口办理公章刻字备案;

③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④到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应分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⑤到相应消防部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⑥到属地环评审批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⑦到属地国税、地税部门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备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食品销售经营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食品贮存场所的,应当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合同,明确使用的时间、期限、地点、面积、设施设备等要求以及食品贮存场所所属经营者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提供温度调节设施设备的合格证明。

(5)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