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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类
建设单位在制定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如何避免将少数专业工程招标遗漏?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时,如何避免提交材料不全的情况?在办理招投标合同备案...
问:
建设单位在制定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如何避免将少数专业工程招标遗漏?
答:

根据住建部2014年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属于违法发包”。《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第五条中写明,按照〈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规定,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

实行总承包负责制,建设单位在制定发包方案时必须遵守规定,全盘考虑,合理划分标段。在立项批文、施工规划许可证和审图合格证都齐全的情况下,单位工程可以作为最小发包单元实施总承包招标。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分次工程都应纳入总承包范围,部分专业工程若在招标时不能确定其规模、或深化设计不到位,可列为暂估价,待明确规模之后,由总承包单位实行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二次招标,其招标文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问:
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时,如何避免提交材料不全的情况?
答: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按照苏建规字〔2013〕4号文精神,在制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2)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3)被判定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以及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依据。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5)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6)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7)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8)中标通知书。

(9)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问:
在办理招投标合同备案时,如何避免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未详尽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信息,或与投标文件信息不一致情况?
答:

合同双方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情况。建设单位应督促中标人(施工单位)按照投标文件信息准确填写人员组成的信息。

问:
抗震报审中容易忽视哪些问题?
答:

报审单位、名称、规模与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政策性材料应一致性;抗震报审提供的岩土勘察报告、图纸需加盖有资质的注册执业人员专用章,且专用章有效期应在报审时间范围内;所涉及相关人员必须是本人签字且与合同备案表中一致;超限抗震项目需报省厅审查。

问:
哪些项目需报省建设厅进行抗震审查?
答:

建筑高度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相关规定;结构属于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屋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用建筑工程;规范未规定的结构体系及市抗震审查专家认定结构体系复杂的高层建筑,需报省建设厅进行抗震审查。

问: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哪些项目的抗震审查项目?
答: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抗震办受理江宁区中型、小型项目的抗震审查项目。具体分类详见: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问:
设计变更后需要再报施工图审查吗?
答:

按规定应该报审。建设项目应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确认的施工图(含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变更应经原项目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单)及其它相关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变更内容及审图机构的相关规定送审变更资料。

问:
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审查应该在什么环节办理?
答:

在人防行政许可下达之后,取得规划许可证之前。

问:
民用建筑应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易地建设?
答:

对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配建面积只占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问:
哪些建筑需要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答:

凡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按规定配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建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

(一)工业用地上的生产用厂房及为其服务的给排水、供电、动力、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机械式停车楼、自行车棚、垃圾站(房)、围墙、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等建(构)筑物。

(三)居民楼加装的电梯。

问:
哪些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答: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为占用非农用地等。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强度和用地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5)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6)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
节能评估文件分类依据是什么? 
答: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3号)中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含5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新增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含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300吨(含3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30万立方米(含3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吨至500吨标准煤(不含5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10万至200万千瓦时(不含2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吨至300吨(不含3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万至30万立方米(不含3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特别提醒:我区项目立项机关,有市认可的区发改局、经信局、江宁开发区、麒麟科创园;还有区认可的江宁高新园和滨江开发区。本回复仅针对我局(区发改局)相关内容回复,其他5家单位情况,请区政务办对接、研究和决定。

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怎么划分?
答:

2015年3月,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5)1号),对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调整。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均没有核准权限。境外投资项目需核准的范围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如果核准项目的中方投资额超过20亿美元,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除核准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权限是按照备案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划定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到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县发改委备案。据上述规定,由于江宁区既不是市,也不是县,因而无此方面备案权限,相关项目需上报市发改委办理备案。

问:
项目立项时审批核准和备案是如何区分的?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问:
什么类型的项目在区发改局办理立项手续?
答:

区发改局作为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要针对以下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立项: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区国资平台投资的部分项目;《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市政府关于关于发布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宁政发〔2015〕102号)中明确规定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问:
今年新增的管线综合方案审查应在哪个环节进行申报?需要哪些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

管线综合方案审查应在该项目主体方案审查后进行申报。申报时需提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市政规划设计要点表及附图复印件1份,供电公司供电答复单,管线综合总平面图2份,土地手续.

问:
如何避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申请人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答:

申请人一般为土地使用权人,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时产生,建议申请人在办理各类审批手续的过程中,提供土地权属证明,以确保申请人前后一致。如果申请人出现变化,建议申请人在申报手续时提供发改部门的立项主体变更和土地部门的土地受让方变更等证明材料。

问:
如何避免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答:

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由该项目的立项产生,建议申请人自取得立项起,后续审批手续的填报应以立项名称为准。

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议申请人在办理各类审批手续的过程中,将项目名称保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名称保持一致(通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项目名称与立项中项目名称基本一致,仅增加许可的楼栋编号等明细),如果名称出现变化,建议申请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供闭合的、有效的证明材料,如地名办批复等,避免重复办理名称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