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地税局出具的对新企业涉及土地权属名称变更问题的税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
2、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3、土地证(复印件1份);
4、原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1份);
5、变更后企业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上述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备审核)
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
2、双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土地上手契税税票(复印件1份);
4、土地证(复印件1份);
5、评估报告原件1份;
6、双方系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上述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备审核)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2、土地出让金收据(复印件1份);
3、土地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协议出让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份);
5、契税联系单;
6、承受方系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上述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备审核)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3、产权证(复印件1份);
4、继承人或者接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上述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备审核)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复印件1份)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1份);
3、产权证(复印件1份)。
(注:上述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备审核)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结婚证(复印件1份);
3、产权证(复印件1份);
4、双方到场填写共有声明。
(注:上述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备审核)
1、亲属之间无偿赠与
(1)赠与合同原件2份;
(2)赠与双方亲属关系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复印件2份);
(3)赠与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份);
(4)房产证(复印件2份);
(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赠与双方办税时至窗口现场填写);
(6)征收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上述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备审核)
2、无偿赠与非亲属扶养或赡养关系人
(1)赠与合同原件2份;
(2)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扶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扶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复印件2份);
(3)赠与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份);
(4)房产证(复印件2份);
(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赠与双方办税时至窗口现场填写);
(6)征收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上述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备审核)
1、货币化拆迁补偿协议(产权调换协议)(复印件1份);
2、拆迁补偿专项款通知单(复印件1份)(区房屋征收办)、银行存单、票据或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复印件1份);
3、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纳税所需的资料(见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纳税所需资料)。
(注:上述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备审核)
1、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1份);
2、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
3、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5、卖方原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1份)
6、房产分户图(复印件1份)
7、如为家庭唯一、二套住房的纳税人,需提供区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一、二套住房查询结果(原件)。如购房人为单身的,需提供区房产部门出具的个人一、二套住房查询结果(原件),同时提供购房人的户口本复印件(如户口本婚姻状况栏为“已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8、按实征收(20%)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还需提供原购房发票、原契税完税证、贷款利息清单(银行盖章)、办证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发票(复印件各1份);
9、家庭居住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还需提供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1份(未成年人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1份;卖方为单身的,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如户口本婚姻状况栏为“已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10、买卖双方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注:上述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备审核)
1、购房发票(复印件1份);
2、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2、3页和最后1页复印件1份);
4、房产分户图(复印件1份);
5、如为家庭唯一、二套住房的纳税人,需提供区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一、二套住房查询结果(原件)。如购房人为单身的,需提供区房产部门出具的个人一、二套住房查询结果(原件),同时提供购房人的户口本复印件(如户口本婚姻状况栏为“已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注:上述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备审核)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前,在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暂按15%税率预缴。
区政府印发《江宁区科技创业载体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宁政办发〔2016〕52号)。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按照办法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可以申报区科技局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计划和江宁区的“创聚江宁”人才工程项目。
符合江宁政办发(2014)133号文件规定的区重大产业项目可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