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政务服务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哪些材料?如何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就医申请手续?国家对婚假、丧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
问: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劳动合同书或其他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件),另以项目参保的建筑单位应提供建工局出具的参保证明,分包单位除劳动合同外另提供分包协议(复印件);

(2)门诊病历、出院记录(需加盖医务处公章或医疗专用章或病案室章)、疾病诊断书(需加盖医务处公章或医疗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两名证人证词及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④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上下班的时间规定、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单位盖章);

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⑧属于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备案证明;

⑨工伤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代理人提出的,须出具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件。

问:
如何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就医申请手续?
答:

市外居住六个月以上,不能回本市就医的退休参保人员;在外地工作或学习半年以上的参保职工;因工作临时派出到外地的人员,办理长居外地就医申请。

具体办理程序是:(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市江宁区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登记表》;

(2)自行选择三所居住地医保部门确认的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最少有一所二级以下医院);

(3)提供暂驻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外派工作学习的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4)用人单位(或区代理机构)对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盖章确认后,报送区医保中心登记。

注: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员,在未与我区联网的地区就医时先以现金结算,再由参保人员或委托人携带有效票据、病历、处方或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复印件、个人紫金银行或南京银行或建设银行或交通银行账户等材料到区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报销业务。

除急诊抢救外,在非定点单位就医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在外地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问:
国家对婚假丧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10天。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问: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
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问:
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答:

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问:
最低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问: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按19%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并记入个人账户。

问: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灵活就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包括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华侨等。

问:
本区单位与个人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办理用工参保或退工停保手续?
答:

本区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为个人办理用工参保或退工停保手续:

(1)网上申报。单位在网上直接为职工办理退工停保申报手续。

(2)现场办理。单位填写《职工录用花名册》或《企业参保职工终解备案与变动花名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至我区社保办事窗口办理用工参保手续(需先进行录用备案)或退工停保手续。

问:
《劳动合同法》对合同试用期有什么限制?
答: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
企业和哪些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
人社部门为企业招聘员工提供哪些服务?如何办理?
答:

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江宁人力资源市场(位于江宁区小龙湾路18号),为我区用人单位免费提供网络招聘、现场招聘、委托招聘等服务。

问:
政府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有奖励补助吗?
答:

有。根据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与认定办法(试行)(宁促就字〔2011〕3号)被认定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市财政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建园(基地)补贴。

问:
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1)符合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的基本标准(除园区建设面积要求外)。

(2)园区内为初始创业大学生入园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创业孵化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信息和融资等一系列创业孵化服务和相应的创业孵化扶持政策,帮助大学生兴办的中小创业企业(实体)成熟长大,降低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创业孵化办企业(实体)的成活成功率。

(3)园区建有正常的企业(实体)孵化入驻与退出制度,在孵企业(实体)20家以上,今后每年新进入基地孵化的企业(实体)和孵化成功退出基地的企业(实体)不少于5家。

问:
目前,我区在援企稳岗方面有哪些补贴?
答:

(1)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可享受稳岗补贴。2015年至2019年,凡本区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拨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一年申报一次,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2)在岗职工参加培训可享受职业技能补贴。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不同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在300-4000元之间(奖补标准按宁人社〔2016〕147号执行)。

①企业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岗前培训技能类项目或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同补贴资金项目培训补贴,只可选择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企业组织或职工个人根据职业规定参加当年《项目清单》中明确的上岗及初、中级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取得相应证后按补贴基础价的50%给予补贴;参加当年《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中所列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按高级工、技师及高级技师分别给予800元、3000元、4000元的培训补贴;

③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的企业新录用人员或按规定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从申领之日向前计算)有培训意愿的企业职工,在我市政府采购中标培训机构参加当年《项目清单》中明确的创业意识或创业能力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按补贴指导价100%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注:对同一企业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6〕147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问:
我区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申办?
答:

当前,持有《就业创业证》,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的江宁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自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50%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当年最低缴费基数。

补贴期限:3年。为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止(不超过60个月)。

受理程序:申请人员可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至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劳动和社会保障站申请。

问:
在宁高校大学生可参加哪些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
答:

毕业前2年的在宁高校大学生,可享受一次就业技能或创业意识培训项目补贴;在宁高校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青年大学生可按规定享受一次创业培训系列项目:创业意识培训(GYB、网络)、创业能力培训(SYB)、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和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IYB)。

问:
创业成功并带动一部分人就业,有奖励吗?
答:

有。

(1)江宁区户籍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成功后,对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按2000元/人(就业困难人员4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申报流程:自主创业者携带营业执照向企业注册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交申请,填报《江宁区自主创业企业岗位补贴申报表》;由街道社保所报江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发放。

(2)在江宁区首次创业的青年创客创办实体后,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带动我区户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按2000元/人(就业困难人员4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该项奖励实行一次性申报,可由创业实体在创办3年内自主选择时间申报一次,申报后如有吸纳人员增加等情况,不再受理。

申报流程:申报人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创业证》、向江宁区大创办提交申请,填报《江宁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核发。

问:
初次在本市创业,除担保贷款外,还有其他补贴吗?
答:

有。

1.创业成功补贴

(1)江宁区户籍城乡劳动力,领取本区营业执照,开始初始性创业经营一年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稳定就业且在本区正常申报纳税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4000元。

申报流程:自主创业者携带营业执照向企业注册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交申请,填报《江宁区自主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由街道社保所报江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发放。

(2)在江宁区首次创业的青年创客创办实体后,正常经营纳税1年以上,带动2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可获得一次性1万元创业成功经历;正常经营纳税3年以上,带动10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可获得一次性5万元创业成功奖励。

申报流程:申报人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创业证》、向江宁区大创办提交申请,填报《江宁区青年大学生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核发。

2.创业免费场地及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江宁区户籍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成功后,给予每户一次性场地租金补贴3000元。

申报流程:自主创业者携带营业执照向企业注册地街道社保所提交申请,填报《江宁区自主创业场地租金申报表》,由街道社保所报江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发放。

(2)持《创业证》的青年创客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对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实体,正常经营满一年,入驻江宁区大创办指定创业载体,可享受最高30平方米三年免费办公场地;在指定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给予每月不超过800元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给予每月300元的水电、网络、场地等基本运营综合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流程:申报人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创业证》、《房屋租赁协议书》向江宁区大创办提交申请,填报《江宁区青年大学生免费场地租金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核发。

问:
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范围及其贴息标准是多少?
答:

个人、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创业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问:
创业担保贷款如何申请财政贴息?
答:

贷款人还本付息后向原贷款受理街道(绿色通道授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汇总后,按季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市财政给予核拨。

问: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答:

1.保证人条件

(1)年满22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加上贷款期限后不超过退休年龄;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且具有固定住所;

(3)信用报告当前无逾期且连续逾期不超过12次,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24次,不存在担保代偿记录;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年收入在8万元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式在职1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和较高收入正式在职3年以上其他企业人员,年收入达贷款金额50%;

(5)保证人与借款人非夫妻关系。

2.抵押物条件

(1)用于抵押的房产须在本市行政范围之内;

(2)权属关系明晰、合法、有效、能上市交易;

(3)贷款期限与抵押人及共有权人年龄较大者之和不超过65周岁;

(4)房屋估值的60%覆盖贷款金额。经济适用房在可处置期限,扣除增值部分的50%计算房屋估值。

(5)权属有争议,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限制、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以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均不得抵押。

问:
哪些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免除反担保?
答:

经授权的在宁高校及创业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估授权后,可作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受理单位,接受校区(园区)内创业经营的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并免除贷款反担保条件。

问:
开办“网店”有政策扶持吗?
答:

有。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同等享受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务创业者,可参照工商实体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其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问: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有多长?
答: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按规定可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1年。同一贷款对象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累计不超过2次。

问:
本区个人或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有多少?
答:

(1)个人。不超过30万元,对高新技术专利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合伙企业。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0万元标准,合计不超过50万元。

(3)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认定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根据担保机构视反担保情况确定)。

问:
在本区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创业担保贷款吗?
答:

可以。借款人在经营地所辖的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复查相关材料→在校大学生和持创业证青年大学生的由区大创办审核,城乡失业人员的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手续→经贷款银行认定符合条件后发放贷款。

问:
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

一、申请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以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为宗旨,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

2、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江苏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并由具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或企业)孵化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包括宽带、无限网络等设施。

4、设立天使投资(种子)资金(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5、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具备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具备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6、能够向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组织创业者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7、已入驻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创业团队。

二、申请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2、具备一定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周边具有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条件;

3、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设立天使投资(种子)资金(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4、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5、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本地存量科研与生产设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6、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7、已入驻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创业团队。

问:
区政府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奖励补助吗?
答:

区政府印发《江宁区科技创业载体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宁政办发〔2016〕52号)。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按照办法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问:
认定为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一、国务院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

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政府重视孵化器建设,已制订扶持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孵化器建设有专项资金投入,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2、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6、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7、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1年以上,并按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8、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具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南京市科委印发《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宁科规[2011]4号)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类别,且符合南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要求;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应占总人数70%,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5%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其中,提供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技术检测、会议、展示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设施;

4、综合型市级孵化器凡科技型企业均可入住,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5、专业型市级孵化器应明确主导产业类型,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入驻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主导产业的企业数及占用面积不低于70%;

6、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半年,运营状况良好,入孵企业不少于10家,获得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的占50%以上;

7、孵化器中在孵企业应有5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8、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与金融、风(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有条件的建立创业种子基金,共同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9、孵化器应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技术、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10、专业型孵化器应具备或与高校院所联合具备专业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公共技术服务。

问: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答:

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等。

问:
哪些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免除反担保?
答:

复核一定的条件可以免除反担保。如科技型企业,还款明确,企业信用好,税收贡献大等。

问: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有多长?
答:

申请江宁区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是1年。

问:
江宁区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有多少?
答:

最高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是1000万元。